摘要

伊曼努尔·康德在对休谟哲学批判继承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性主体的人性观。康德将世界二元化,以便为人性的活动留出地盘,他认为人既受经验的必然规律支配,又可以超越经验,遵循实践理性而行动。人是理性主体,因此具有意志自律的能力。人是目的,并且是自然的最高目的,人具有无法用价格计算的绝对价值,即尊严。康德的哲学充满了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的独立性、自主性的高度赞扬。康德的理性主体观以道德为基点,却隐含了深厚的法律意蕴,对于理性行为准则的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关怀、法律立足于普遍意志才能具备合法性的这一法治精神的弘扬均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