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所有权性质不明、主体虚位的弊端。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界定,采用"新型总有"理论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能够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从而为农民权益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实现农村的社会和谐。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重庆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