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红楼梦》的相关章节为研究对象,与《大清律例》相对照,对薛蟠的两次杀人案件作了较为全面的考察。薛蟠杀人案件事实表明,审判结果与预期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的阶级特权、司法裁判权的滥用和审判依据模糊不清。薛蟠杀人案作为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缩影,既有消极的一面,如人情错杂、重实体轻程序、极端的"慎讼"思想,也有积极的一面,即强调维护家族和睦和天理人情、法律与道德教化的共同作用、调解优先等,集中体现了清代诉讼制度的一体两面性。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依然对当代法制建设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现代社会应批判性地继承传统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