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主大会会议往往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对于已送达的征求表决票,业主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此规定被称为"未投票视为有效同意"条款。实践中法院无一例外地支持此条款的效力,但该条款效力是存在问题的,其症结在于中国法律未提供业主大会会议无法决议时的解决办法。除完善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规则之外,要根本解决该条款所折射出的问题,需要进行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业主代表制度,采用集体讨论、充分交换意见等方式,促进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