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团的起源早于公司,公司与社团的契合是特定历史因素作用的结果。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公司社团理论构成严峻的挑战,揭示了其历史局限性。事实上,公司并非天然具有社团性,社团性也非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之前提,股东人数的多少仅是不同公司类型的区分标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现代公司依然是人的集合,但不应局限于传统公司社团理论所主张的股东的集合,而应拓展至公司所有参与者的集合。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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