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刑法兴盛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冷落于中国现行刑法之中,这种冷落与中国当前劳动刑法实践中理论研究薄弱、行政干预频繁、法律体系缺位密切相关,由此导致了刑法介入劳资关系的扭曲与变形,无法合理组织对劳动犯罪的反应。基于劳动刑法不同于传统刑法的特别属性,劳动刑法在中国出场之时主要应该实现:对集体劳动争议行为的去犯罪化与轻刑化,对劳动者个体犯罪的适当非犯罪化和轻刑化,以及对雇佣者劳动犯罪的合理犯罪化和重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