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汽车时代,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仅仅依靠行政法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刑法适时地介入和干预。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评价之时,不仅需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案件的客观事实,更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能随意地选取罪名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对于现行立法存在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的立法活动,以修正和完善与危险驾驶行为有关的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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