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确立既安全又有效率的监管模式对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非常重要。基金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基金的监管主要有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自律、他律相结合三种模式,我国应以政府监管为牵引,建立以基金管理人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内外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在监管措施方面,建议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机制的约束、引入公司型基金制度,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管机制并强化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