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发达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为劳动者所设定的实体权利并不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劳动者所享受到的实体权利此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者要多,究其根本,根据程序法"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原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所设计的劳动争议处理救济程序不尽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研究改革开放30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产生、变化和发展,不仅有利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本身的完善,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实体权利救济,从而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

  • 出版日期2009
  • 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