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往的研究大多关注高校教师的学术失范行为,而忽视了博士生的学术失范行为。为规避博士生学术失范行为,应该用制度规范学术行为,把改进科研评价制度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应以契约合同确定学术行为的权责利,使科研行为主体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让学术行为在规则下走向良性态势。应建立博士生学术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但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