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论证了证人拒证权的伦理属性,认为它表现在起源的伦理性、权利本身的功利性和权利内容的人性关怀三方面。这使得从伦理的视野审视证人拒证权成为必要。在伦理的视野下,证人拒证权是法律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是一种必要的"恶";是宪法核心价值人性尊严原则在证据法中的体现;是对正义的守护。我国法律缺乏对证人拒证权的伦理审视,缺乏对拒证权必要的伦理规制,包括诚信规制和德性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