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法》于2019年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其中第四条新增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引起了学界热议。此次修法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的现象,为规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上位法依据。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有关部门曾利用《商标法》"不正当手段""在先权利"等条款对类似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进行规制,对第四条规定进行修订、新增后,适用相关法条时应明确每一法条都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不应将其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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