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配合我国《民法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展开了对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工作。其中,法[2020]343号通知是清理指导性案例的第一个正式文件。虽然这一通知完成了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全过程,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之处。具体来说,对于清理相应指导性案例的理由和依据,[2020]343号通知的内容较为粗糙和模糊,并且与《〈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不完全一致,甚至出现了以会议纪要否定指导性案例的情况。造成以上清理指导性案例失范的原因主要是对指导性案例的重视程度不够,行政化的运作方式轻视对清理理由的详细阐释,并且没有遴选出高质量的案例,沿用对待制定法的处理方式也没有遵循案例制度的自身特点。为规范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借鉴案例制度运行的既有经验,确立默示和明示两种清理方式的主次地位,在必需的明示清理方式中提供详细理由,增加并固定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的频率,遴选出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优秀案例。我国《民法典》与指导性案例之间有着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完善包括清理工作在内的案例指导制度运行,能够更有效地推动我国《民法典》的实施。

  • 出版日期2021
  • 单位山东大学(威海)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