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法上的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经由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三方面的努力,已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地役权时效取得互补,制定法完善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局面。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原本与英国法一脉相承,回归之后,制定法丧失其合法存在的基础,但是普通法与衡平法中的时效取得规则,仍然适用于地役权的时效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