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人权作为环境法的基础权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相较于大多数国家而言,我国环境人权立法过于原则,不具有实体权利性质,表现出了明显的缺陷和滞后性,司法保障严重缺失,致使公民基本人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因此,将环境人权入宪,尽快完善环境人权法律体系,并建立有效的环境救济机制,以期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