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三大诉讼法均已确立了电子数据这种全新证据形式的法定证据地位,但我国尚未形成完整具体的电子证据法规体系,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力规则均未得到明确规定。本文提出将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的外延完全归入电子数据形式的设想。同时对电子证据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完善与健全电子证据运用的相关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