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是第一代不完全合同理论受质疑的原因之一。不完全合同的内生性是第二代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关键特征。合同完全的代价是复杂环境和缔约方有限的缔约能力导致的事前成本;合同不完全的代价是缔约方需要事后花费成本进行再谈判或协调。最优合同应最小化这两种成本。基于机制设计方法寻找导致缔约方选择不完全合同的结构性环境是一重要思路,但研究离现实越来越远。基于有限理性和行为因素的研究富有潜力,但仍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