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双峰"监管模式的代表国家,澳大利亚再次成功抵御危机的事实足以表现出其通过较完善立法确定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协调制度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及极强的可操作性。本文以法律的视角对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现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