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权分置"政策在根本原则和权利逻辑方面与现行法律制度具有相容性,这是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前提。政策转化为法律无需寻求政策语言与法律规范术语的一一对应,而应侧重法律与政策本意的契合。"三权分置"与现行法律制度衔接时,应保留现行法律制度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只是一种理论框架下的权能描述,无独立成权的必要,"经营权"作为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应当被法律所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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