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接上期)【案例28】张某销售假冒郎酒案古蔺郎酒厂被授权使用“郎”商标,张某销售的“郎”牌贵宾郎酒系假冒商品,古蔺郎酒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509号判决中认为,张某主张其销售的涉案郎酒系从重庆某经营部购进,同时提供了进货清单、转账凭证及经销商名片予以佐证。但酒类产品属于特许经营商品,张某未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水随附单,违反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在购买涉案郎酒时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无法证明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 出版日期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