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联合国专家组在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进行修订时,提出了改进的间接计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FISIM)的公式,我国在采纳此建议时,必须解决好参考利率的确定、银行自有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的性质界定和中央银行服务产出是否属于市场产出等问题。通过中介服务费率来计算参考利率的方法既科学又可行;对于银行自有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性质,应依据虚拟原则,将其纳入金融中介服务产出计算范围;对于中央银行的服务活动则应分别核算,其中金融中介服务部分按照市场产出方式计算,货币政策服务部分按照非市场产出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