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规定煤炭采矿权是用益物权,基于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母权产生,参照不动产进行管理。煤炭采矿权应是抵押而不是质押,在抵押内容方面宜将煤炭采矿权与矿井设备及建筑设施一起抵押,以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相应地,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尝试允许采矿权人在缴纳部分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费后即可办理采矿权抵押贷款,并将贷款期限适当延长。煤炭采矿权抵押需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不是目前规定的备案手续,和上位法《物权法》保持一致。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忻州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