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惯法不同于习惯,也不同于民间法,只是民间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不同,习惯法的地位也不同。作为法源的习惯法取得了国家法的地位,但这里的习惯法不是指作为规范的习惯法,而是作为待证事实存在。作为辅助地位的习惯法是国家法的补充,与国家法并行不悖,但一般存在于法的放任性调整领域。还有些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习惯法战胜了国家法的强制、禁止,依然活生生地存在着,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强势的表现,这种强势与习惯法的优先适用不同,对习惯法的特征及其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