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收的奏谳文书中,"它县论"作为文书用语多次出现,表示所上奏案件中县、道司法机构能处理的事宜已经处理,不能处理的疑难问题则奏请上级决断。这反映了秦汉之际法律文书的严谨和县、道司法机关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