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淮南子》首先提出了"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的首律黄钟大数和十二律的律数,受到历代学者的关注。关于其"律制"问题一直是一个"谜",学者们为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本文通过论证,认为《淮南子》不属于五度相生律、纯律和十二平均律这三种律制,但属于"三分损益律"的范畴,《淮南子》的律数是采用了不严格的四舍五入的方法而得。

  • 单位
    浙江传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