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嵌入地权变动机制遭遇了两大质疑,一是户籍制度改革可能迂回《物权法》中的征收规制而异化为"隐性征收",二是"土地换社保"的利益交换模式对农民发展权的公平量化与有效保障能力不足。为此,应在户籍制度改革顶层设计中引入合同规制,切实保障农民转户自愿,提高改革程序公正性;同时应面向实现"城乡发展权置换",对退地农民在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收益分配权两个层次上充分补偿,允许其在剩余承包期内"转户留地",保障改革的实质公平。从长远看,只有将农村地权变动机制与户籍制度改革脱钩,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当前户籍改革的制度风险。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