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前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路径选择

作者:徐炳煊; 庄治国
来源: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50(05): 78-142.
DOI:10.16154/j.cnki.cn22-1025/c.2017.05.011

摘要

以法院为主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充分发挥社会解决纠纷矛盾的力量,就必然要求进一步发挥调解的作用,将更多来自社会的矛盾在社会中得到解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在开庭前有效化解了一部分矛盾,但主要的调解工作依然是由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调解部门去进行,无形中也加重了地方法院的工作压力。而调解前置程序不仅可以充分发挥调解的解纷作用,还能有效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促进民间调解机构的发展,也有利于增强法院的权威性。因此,我国有必要逐步建立起真正的调解前置程序,由法律对调解前置程序的受案范围、调解机构与调解人员的资质认定及调解协议的结果与效力方面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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