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物清偿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司法裁判也不甚统一。近年的最高院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210号将代物清偿看作是要物合同,结束了司法不统一的局面,但这一观点否认了未实际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我国合同法未规定代物清偿制度,贸然将代物清偿定性为要物合同缺乏请求权基础,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殊值怀疑。罗马法中的要物合同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要物合同并不完全一致,不能简单地生搬硬照过来。笔者认为,将代物清偿看作是以实现债权人对代替物满足为目的的诺成性合同比较合适,而且这种趋势在最高院判决中初见端倪。在全面制定民法典的今天,应明确代物清偿的性质为诺成合同,承认未实际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规定代物清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