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对个人信息保护具备内生必要性与外生必要性,且在立法技术、立法保障与政策支持上均具备广阔的制度空间。但从实践看,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配套机制供给不足、立法失范、相关概念不明与法律监督滞后等问题。鉴于此,应以行政公益诉讼之“三价值”为导向,从保护范围、监督空间与配套机制三方面做到“二拓展一完善”,从而在制度上构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