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我国涉外离婚冲突规范,并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其中在协议离婚中引入了意思自治,而在诉讼离婚中坚持了既有的法院地法主义模式。协议离婚中引入意思自治,在各国立法例中尚属于超前规定,但理论上有时无法自圆其说,且在实践中难于操作,建议剔除意思自治。诉讼离婚的法律选择坚持一贯的法院地法主义,在大方向上并无不当,但却显得僵硬而缺乏弹性,因此应以适用法院地法为一般情况,兼顾例外情况,谨慎进行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