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村规民约是适应村民自治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它作为介于国家法与道德之间的"准法律",起着对国家法的补充作用,但在现实中其效力却远未到达预想的效果。而历史上传统村规民约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方面的巨大作用,也引发我们对现代村规民约的反思,通过两者内源基础、制定主体和边界范围的对比,我们也可以解析出村规民约历史演进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关系的微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