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撤销权在制度设计上的初衷是解决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出于各种目的恶意处分财产,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目前存在破产管理人激励机制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位,偏颇性清偿行为规定过于原则等问题,故本文从对主体的调整,即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激励机制和监管及对撤销权客体偏颇性清偿行为的细化的基础上完善,以期达到激发破产撤销权制度发挥最大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