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来,其理论基础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表现形式、性质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非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