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宪法发展史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文本对税收条款的规定不尽相同。这反映出对国家征税权的来源、内容和方式的不同认识。从世界范围观察,各国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大致可分为四种模式。模式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从比较法的角度可以看到"租税国家"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可。进一步而言,宪法所要求的税收正当性应当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对国家征税权的宪法约束不仅要由税收法定主义来保障,还应由现实中大多数公民的认可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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