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下,姓名权中财产利益需要妥当保护。姓氏的选择应放宽,公权介入应限制,以体现私权属性。未成年人姓名权的行使应坚持其利益最大化原则,并注意妇女权益的维护,平衡各方利益。改名权规则应细化,充分贯彻私法自治,变更次数不应限制。姓名权具有双重价值属性,即身份价值与人格尊严价值,是人格权、身份权,可商业化利用。中国应从侵权法给予人格权周全保护,而非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保持民事权利体系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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