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常常以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反的教导"为理由,争辩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然而,在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关于"相反的教导"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常常出现认识不清以及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美国的有关规定和案例出发,对"相反的教导"的类型进行了讨论。随后,以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为基础,通过与"技术启示"和"技术偏见"相比较,分析了"相反的教导"的含义。笔者认为,相反的教导包括了区别特征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以及不能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两种情况。最后,本文根据中美审查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探讨了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情况。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