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光、咸丰之际,湖北各州县地丁银的平均征价至少达到1.506两/两,高于法定标准35.7%。而在支出方面,除去户部控制下的正项,地丁盈余主要充作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州县)的行政经费,以及地丁银的征收用款。这些收支惯例在道咸之际成为制度的重要组成,一方面说明雍正年间的地丁定章已基本失去原有的作用,同时也体现出财政集权管理下的分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