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避免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不但需要环保部门从源头上加强监管,还需要公众积极参与,不断提高环境维权意识。2012年4月1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洪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魏洪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