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农地发展权的发生学视角分析,农地发展权的配置既要体现国家意志,也要保障农民权益。但在实践中,农民的农地权益常常被理解为是从农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使用权权属,并从属于所有权,农民权利的从属地位导致农民应有的农地发展权被严重侵蚀。构建农民的农地发展权实现机制,首先要从确定农民在农地产权结构中的地位入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界定国家、集体与农民分别享有哪些农地发展权权属,并通过相应的农地发展权转移机制,实现国家、集体、农民各自的农地发展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