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

  • 出版日期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