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华夏建通公司诉严某短线交易案的分析,表明我国《证券法》第47条在立法层面上存在一定问题。我国应通过域外先进立法例的学习和借鉴,进一步完善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的义务主体、认定标准、计算方法、豁免情形及配套措施,如此方能在提升制度正当性的同时更有效地发挥"事先阻吓"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