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2006年的"旭普林公司案"和2009年的"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中,法院对于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议。笔者分析了可能认定的三种法律性质,并认为将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