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工劳动权的政府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积极保障责任和消极保障责任,积极保障责任意味着政府必须有所作为,而消极保障责任重点要求政府不能制定对农民工劳动权歧视的法规和政策。"一元保障"模式无法满足农民工劳动权保障的需求,而"二元保障"模式又必须受农民工劳动权保障需求的限制。虽然,政府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存在歧视性制度的消除进展缓慢等几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源于政府的不作为及乱作为,因此,应完善促使政府切实履行责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