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农用地分等中的因素法和样地法及其结果进行了比较,并且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为例,重点分析了因素法确定农用地等别的过程。结果表明:因素法分等使得研究区单位分值出现拐点,划分等别部分与实际不符;样地法分等结果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在农用地分等中,在县域内种植制度为一年一熟和一年两熟的地区采用样地法分等更合理。且因素法分等较为复杂,不利于技术人员理解和掌握,样地法分等简便易行,易于掌握,但建立跨区域的因素指标体系方法还不成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