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清代地方诉讼过程中,清律规定状民所投递的状词,需由专门的官代书审核并写录,但关于清朝官代书盖戳的具体运作流程以及诉状制作者的实际身份仍有待进一步厘清。本文以浙江师范大学典藏的松阳《惊天雷》案宗为例,结合浙南其他地区所藏的诉讼档案,从编号代书戳印以及诉状制作者的身份演变入手,在对地区诉讼规模预估的同时,提出状文"创作权""誊录权"的概念,指出盖戳是清朝官代书存在的主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