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很大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法院对这一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这使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履行处理交通事故职责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为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这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加强对这一行为的司法监督,还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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