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固定资产》在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实施,要求当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4年5月,财政部又专门下发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办法进行了调整,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如果以后价值又恢复的,应根据其价值恢复的幅度大小,是全面恢复还是部分恢复,做出不同的账务处理。这次调整与原规定相比,变化之大是前所未有的。文章通过举例、论述,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形成与转回的会计处理做了较为详细、系统的分析,对理解应用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新的观点、看法。

  • 出版日期2005
  • 单位平顶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