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的结构是立法者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民法总则》出台后,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须直面民法分则若干编的结构编排问题。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以六编制的独特结构著称,这是其立法者考察本国法制传统并回应时代需求,参考近代民法典的两大蓝本《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后作出的选择。从人物关系、民商关系与总分关系三方面出发观察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与其蓝本的异同与改进,对同样看重法、德民法典的我国具有启示作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在法典化的过程中以怎样的结构体例组织起来,依然存在重大争议,意大利学习并超越其蓝本的经验可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