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单列为一种盗窃类型,却并未对扒窃一词作出合理的界定,而扒窃一词本身又不具有明确的内涵与外延,这造成在三年多的实践中,出现了"扒窃"入罪标准不一的现象,无法发挥"扒窃"入罪应有的效果。对于扒窃的界定,应当以随身财产这一要件明确扒窃的内涵,同时以公共场所这一要件明确扒窃的外延,这样不仅有利于扒窃与其他的盗窃行为的区分,也有利于严格控制扒窃的适用范围。此外,对于轻微扒窃案件同样应当入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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