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曾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行政裁决权,正逐渐被民事审判权所取代。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及内容的复杂化,学界和实务界日益认识到了审判权的局限性及行政裁决权的重要性。最高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必将推动行政裁决权的"回归"和民事审判权的"退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探讨行政裁决权与民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基础性的作用。